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