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民族乡应重视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引进和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的科技素质。 第二十七条 民族乡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调派、聘任、轮换等办法,组织教师、医生、文化艺术人员等到民族乡工作,加快发展民族乡社会事业。 第二十八条 民族中小学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应体现民族特点。民族乡要搞好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和职业教育,逐步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少数民族学生升学考试按照规定给予照顾。 民族乡少数民族学校教师编制,每班高于汉族学校编制零点五人。 民族乡各类民族学校的民办教师,按规定和条件,经考核合格后逐步转为公办教师。上级有关部门应在指标总数中单独划拨,在指标数量上应给予适当照顾。市、县在安排民族乡各类民族学校教学、培训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民族乡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有关的中学、职业中学设立民族班或单设民族职业学校,并保证民族乡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学生入学。 第三十条 民族乡要丰富民族文化生活,努力继承发掘、整理和提高民族文化遗产,办好文化站、电影院、广播站等文化事业。 第三十一条 上级政府应扶持民族乡办好卫生院、所,防治各种疾病,鼓励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医学。 第三十二条 民族乡应开展群众性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