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城市排水管理第六十四条已修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二) 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三) 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