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 污(废)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

(二) 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废)水处理设施;

(三) 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四) 排放的污(废)水符合国家和地方污(废)水排放标准。

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易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废)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在排放口安装在线检测装置。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