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在城市桥涵设施安全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城市桥涵管理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