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桥涵管理人履行城市桥涵巡视、检测、评估职责的监督检查制度。桥涵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涵的巡视、检测和评估。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涵的承载能力下降,但是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涵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确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涵管理人应当立即设置不得使用的警示标志,采取禁止通行的有效措施,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