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桥涵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桥涵管理人履行城市桥涵巡视、检测、评估职责的监督检查制度。桥涵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涵的巡视、检测和评估。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涵的承载能力下降,但是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涵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经检测评估确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涵管理人应当立即设置不得使用的警示标志,采取禁止通行的有效措施,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