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市政设施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运行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市政设施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