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二十条已修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建立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测制度,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维修、检测和普查,确保市政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在接到市政设施损坏报告或者发现损坏和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查看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组织修复。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