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持证上岗,文明执法。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