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市对养犬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