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所辖区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管理部门。

各级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