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公证机构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赔偿基金和福利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