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公证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公证事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秘密,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