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效力第三十条已修改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应当作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认定事实的根据。其他证明与公证证明不一致的,以公证证明为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