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本省的居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