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融合和管理创新第五十四条有效参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获悉的流动人口信息都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