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公安机关为主、各部门各司其职,单位与公民参与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健全省、市、县、乡(镇)、社区(村)五级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网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