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