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