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责令其停产停业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门验收合格后不得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