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每年至少开展1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