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二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预防和减少本单位人员实施家庭暴力。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