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组织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和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