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