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接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核查和处理,并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