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城市道路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