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道路设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