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挖掘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同时清理现场,报请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缴销城市道路挖掘执照。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