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建设第九条有效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并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安排和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得在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内批准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