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供电企业用于结算收费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供电企业定期检验、轮换用电计量装置时,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因用电计量装置故障造成计量值不准的应当按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退补电费。

提倡使用购电装置用电。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