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