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机构未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节能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采购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