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