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药品购进、验收、储存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