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药品购进、验收、储存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