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3日内,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