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3日内,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