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增打深井或增加开采量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取多取水量二十倍的源水费,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