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地下水的取水区域出现超采情形的,水主管部门可责令限制开采或终止开采。责令终止开采的,由水主管部门收回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