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市容环境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