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侮辱、殴打市容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