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