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店铺,从事商业活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规划、工商行政、房产、城市管理(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