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章 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第三十六条有效规划、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群众投诉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对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作出处理;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