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容貌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