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