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

不得超出门、窗在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不得在禁止的地段和时间内摆摊设点。可以摆摊设点的地段和经营时间,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不影响市容、交通和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确定,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次干道两侧空地不得晾晒衣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