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环保、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