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