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为紧急抗旱必须在河道内临时筑坝时,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抗旱过后,由原筑坝单位及时拆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