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二十六条已废止鼓励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机制和渠道,为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