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综治组织第十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责任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